天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浙江省天台银铅锌矿等158家企业(详细名单见天台县工商局公告栏或天台企业信用网,以下简称当事人)均系2008年12月31日经我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2月28日在《浙江日报》上刊登《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公告》,要求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年检材料,但当事人未在法定年检截止日期前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接受年检。2009年7月28日,我局在《天台报》报上刊登未接受年检企业公告,要求未参检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接受年检。截止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接受年检。2009年10月19日,我局在《天台报》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已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属于公司制企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台县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属于非公司法人的,应当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台县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公告同时发布于天台企业信用网,网址为:http://www.ttxy.gov.cn
[曝光台]财物认领公告 2009年10月15日19时,天台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在天台境内(运输车车牌号为:豫PC3700、豫PC8623,运输路线:自福建福州至浙江杭州、上海)查获卷烟若干条。 请相关货主于2009年11月15日17时前,带身份证及相关票据到天台县工商局(地址:天台县始丰新城天一路,电话:0576-83901926)认领并接受调查。 逾期未认领的将作无主处理。特此公告! 天台县工商局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